人才政策 - 奖励政策  
2005-07-13 13:24:34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第24条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第18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第8条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京地税企[2001]694号)第3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94]001号)第5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三至五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第9条



●建立企业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企业可对技术进步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采取与项目效益挂钩的奖励方式。自项目主导产品销售取得效益之日起,可连续3年从该产品新增销售利润中按不高于5%的额度,用于奖励。 对连续3年盈利的国有控股企业,可按不高于其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0%,用于奖励对企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2]21号)第2条



●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

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第6、第7条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12号)第26条



●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本市高等院校可优先录取。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第7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第10条



●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的通知》(京政体改发[2001]30号)第3条



●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24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13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在本市购房购车,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专项奖励(以下简称专项奖励)。奖励标准以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比照计算,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自购车1辆、自购房1套所付款项,专项奖励为当年奖励,不累计,不顺延。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03]7号)



日期:05-23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