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 在检察日报8月29日组织的“专利法与强国之道”研讨会上,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一致认为,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表明,专利制度的生成与发展全系于我们能否及在多大程度上认可和遵循专利权的私权属性。本报现将与会学者的核心发言整理刊登,以飨读者。
一切变革须围绕专利权私权属性进行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从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之日起,到今天已经过去了20多年。好好总结这20多年来的情况,确实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专利是现代社会工业文明的产物,也是保护和实现工业文明的手段。专利的价值或者功能,是把前工业社会中不是财产的技术和知识,通过市场予以商品化和财富化。因此,专利权是一种财产制度,其本质是一种私权。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没有市场,当然也没有专利权制度,因为那时一切技术和知识都是“公有的”,即使有发明人,也不可能有权利人。在我们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对技术这种重要的知识形态予以财产化是必然的。于是,制定专利法,不断加强专利执法,协调中外知识产权关系,修订专利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便鱼贯而出。
不可否认,从逻辑和各先进国家的历史经验看,作为创造财富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专利制度对于中国这20多年间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今后予以重视和解决。首先,对于专利制度,我们尚未能把专利制度的功能从总的经济成果中提炼出来,还缺乏一套可以检验其究竟能否产生经济效益及经济效益有多大的“量化”评估机制。我们在很多问题上习惯于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习惯于定性结论,不善定量分析。但专利是财产权,其价值就在于创造经济效益,在于重视评估制度建设的投入产出。因此,目前的评估方式今后应当改进;其次,要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法律和政策都不能脱离现实。专利工作不能急功近利。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是庞杂社会关系母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缺乏母系统的协调与平衡,知识产权制度难以一枝独秀。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不是出台一部专利法或者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可以一蹴而就的;第三,要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惯例并重,要背靠国际大势,面对中国实践。经济全球化是规则的一体化,与国外交往需要遵循国际规则,但国内的事情还得坚持自己的特性。我们与全人类虽是“心连心”的兄弟,但在国家与民族利益面前,你还是你,我还是我。在专利制度的尊重共性与发挥个性问题上,还需要多下功夫。第四,也是最重要和最为根本的一点,是专利制度的一切变革和创新,都不能违背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专利制度是一种公共政策,其最终动机是造福社会,但其直接目的是设定私权。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它通过尊重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同时,私权也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要杜绝专利权人享受特权。现在我们推出来的一些鼓励发明创造的措施和做法,其实是政府花钱在“养”专利权人。这与专利权的本质和市场规律是背道而驰的必须扭转。
企业自己学比政府推动更有效
郑胜利(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教授)
专利是一个舶来品,尽管在西方有过“不可能构造一个好的专利制度”的学术论断,也有过排斥乃至否定专利的不同时期,但总的来看,专利制度产生后几百年来的实践证明,专利制度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改革开放30年的一个成就,就是引进和建立了一个现代专利制度。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就立法目的增加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新内容。应该说,对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来说,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是非常紧迫的。过去,我们靠的是制造业和来料加工,赚的是廉价的“血汗钱”;但是,随着现在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外资抽离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压力相当大。如果不能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很可能引发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所以我们需要新的、能支撑经济继续发展的专利制度,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拔苗助长,片面追求专利数量。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只看重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和被批准的专利数量,并给予资金资助,这实际上无异于用公共资金给个人牟利。而且,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创造性”,只有真正对技术进步有贡献的人,才能获得专利权,如果忽视专利的技术含量,降低授予专利权的门槛,那么许多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就会被非法霸占,并以各种名义进入专利行列,其结果只能是妨碍乃至排除竞争,让经济倒退。实际上,专利权是一种私权,能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从逻辑上说,研究和推广专利技术是企业基于竞争和市场的本能活动,如果企业没有内在的创新动力,政府的外部推动也是无的放矢。举例说,联想并购了IBM的业务,中国化工集团并购了欧洲的一些化工企业,这些国外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机构,但作为并购者的联想和中国化工集团在知识产权管理上还不完善,所以他们现在都在积极地研究被并购企业的经验,以尽快“变现”被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原因很简单,这些知识产权是他们花钱买回来的,现在必须很好地利用起来。一叶知秋,这两个事例生动地表明,在专利制度的创新方面,企业自己学比政府推动更有效。
积极促进开放式的自主创新
王兵(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我国1984年制定专利法,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专利法,我都经历了。1984年制定专利法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背景,大力引进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更大规模地开展对外贸易;1992年修订专利法的背景是中美之间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贸易矛盾不断升级,专利法面临修改压力,而2000年修改专利法则与我们要尽快加入世贸组织有关。这次修订专利法与以往有所不同,是在基本上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开展的,主要是为了促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我国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服务。从全球的角度或者从专利制度发展史的主线看,专利制度是激励发明创造、推动人类技术和经济进步的科学制度,应以发挥其正面作用为主。但是,从某一国家的特定时期看,情况可能不同甚至相反。如美国,1984年以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不看好专利制度,国内主流观点甚至是反对专利制度的。荷兰在历史上也曾一度废除了专利法。为什么?因为他们感到专利制度对于自身科技创新和民族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太大了。在某一国科学技术和经济远远落后于竞争对手的时期里,实施专利制度对民族经济的负面作用就是:利用本国的人力物力保护外国人的发明创造,让外国企业获得独占权和竞争优势。就我国而言,在加入世贸组织前,我们的专利制度主要是对改革开放的大局起了有力的“配合”作用,为吸引外资和开展对外贸易,主要是对美贸易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就专利制度本身对科技和民族经济的作用而言,正面作用主要是能让国内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及时了解国外的先进技术,但对我国自身的科研工作和民族经济的负面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进入转型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并且也能够发挥专利制度对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大国,民族的智力和创造力都很强,而且历来崇尚以人为本,我们通过积极倡导和推进自主创新,更有效地实施专利制度,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完全可以释放民族的创造力,实现民族复兴的大业。自主创新的基本内涵应当是通过我们自身的创新活动获取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应是开放式的创新,二者并不对立,而是相辅相成。所谓开放式的创新,是指自主创新的创新过程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即及时与国外的技术、信息进行交流,既不一切依赖国外,也不一切排外,充分利用国外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为自身的创新活动服务。自主创新又应是独立的、主动的创新。这种创新的动力,除了对未知世界的好奇之外,主要是企业自身竞争的需要,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实施的,不是外部力量推动的。
依科学发展观走专利强国之路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正确、客观地评价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实际作用是很有必要的。从1985年专利法施行到现在,经过努力,从数量上讲我们已经成为专利大国。虽然目前我们缺乏有关专利制度的实际效益的实证数据,但可以充分肯定专利制度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温家宝总理曾说过,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从目前的情况看,靠比拼资源消耗和低廉劳动力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不可持久。在粗放型经济转向集约型经济的过程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是至关重要的。今年6月,国家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现在的任务是要狠抓落实,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完善制度、制定政策,特别是尽快修改好专利法,解决目前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自主创新的目标。在自主创新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自主创新的主体主要是企业。目前大多数企业还处在生存发展阶段,将专利战略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并投入相当的资金和人力进行研发的并不多。有关企业专利战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意义和功能,还没有获得企业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对于企业专利工作的推进方法也值得研究,如将本地企业获得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政绩的依据之一,因而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并给予资金奖励。实际上,专利是一项财产权,企业是否申请专利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直接干预。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建立和实施自己的专利战略,更主要是要为企业创新和实施专利战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但在实施中也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单纯依赖行政手段。企业发展自己的专利战略,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政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也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些问题,我们就难以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创新的专利制度,也难以成为真正的专利强国。(检察日报)
|